01房屋遗产起纠纷 祖孙对簿公堂
原告马某(我方当事人)是被告张某的奶奶,马某的儿子、儿媳过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因为没有留下遗嘱,该房屋一直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便没有进行分割。
后来马某发现张某私自将房屋霸为己有,对外以房屋所有人名义管理,该行为未经过马某同意,也未进行告知。
马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属于涉案房产共有人,张某私自占有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中,又发现张某的外婆宋某也享有继承权,便追加宋某作为共同原告。
图为我所郭崇阳律师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南阳中院
02双方互不让步 多次调解未果
本着化解矛盾、修复亲情的宗旨,律师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但对方毫不退步,针锋相对,案件似乎到了无法调解的地步。
03巡回法庭再继续 光法律师调解止纷争
6月17日巡回法庭,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一边宣讲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边从家庭伦理道德和传统美德层面进行耐心的劝说,希望一家人之间以亲情为重。
但双方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休庭后,法院当庭判决:涉案房屋东厢房南头两间归原告马某所有,东厢房北头一间归原告宋某所有,主房三间归被告张某所有,房屋楼门、院墙及其他附属设施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此案被电视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镇平法院全程跟踪报道。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细胞,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理,关系社会底层的基本稳定。分割得了的是财产,分隔不了的是亲情,本案的处理,办案律师的精准发力,倾心调解,力促双方握手言和,减少诉讼带给家庭的裂痕。
延伸阅读:什么是继承?继承的方式包括哪些?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继承发生在特定关系人之间。
特定关系一般是指配偶、血亲或其他近姻亲关系等。
第三,继承的范围限于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司法实践中处理的遗产,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死亡时不在其个人名下财产或者非法取得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在没有遗嘱或者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对遗嘱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①自书遗嘱 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②代书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③打印遗嘱
④录音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都是《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的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当时打印、录像等技术手段尚未充分普及,遗嘱形式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随着科技发展,公民通过打印和录音录像方式确定遗产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体现了对时代发展和现实问题的及时回应。
⑤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⑥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这6种遗嘱,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