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小萌与王家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王家明以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向自己的女朋友张小萌借款130000元,随后张小萌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男朋友。
两人分手后,张小萌多次向王家明索要欠款,却一直未给。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你的13万下周我转给你”、“你放心吧,你给我的13万始终是你的......”、“你借给我13”、“我怕你多想,我强调过这个钱始终是我借你的一定还给你”……2022年2月6日,王家明给张小萌微信聊天时发文字“借你的5千”,张小萌回复“好,等下”。随后就转给了王家明5000元。
二、对方辩称
王家明称单凭转账不能认为是借款,他转给张小萌的钱数已查出的有125000元,其中包含着为张小萌分期购买的二手车车贷钱,租房期间每月1000元左右的房租及生活费等。张小萌提供的微信聊天证据,上面说的同意给她并不是承认这130000元属于双方之间的借款。
三、整理证据
我所接到张小萌的委托后,开始整理各项证据材料:
证据一: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1份、交易流水证明1份;
证明目的: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30000元。
证据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份、微信截图页面2张;
证明目的:两个微信号系被告本人的微信号,原告通过微信借给被告5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微信聊天截图8张;
证明目的: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金额。
证据五:录音光盘1份,录音翻译文字版1份;
证明目的: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索要13万元的欠款,被告同意返还,及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
四、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30000元,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其在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中多次承诺还款,表明其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辩称单凭转账不能认为是借款,其转给原告的钱数也很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虽然提供了向原告多笔转款的流水,但同时也对上述转款的事由做了解释,有购车偿还贷款钱、房租和支付原告生活费等,均不能有效证明自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且其大额转款的时间段集中在2020年之前。2021年9月1日和9月5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仍两次强调原告的130000元一定会还,也表明此前给原告的转款与该笔借款无关,故被告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庭审中,被告对2022年2月6日的5000元借款认可,故被告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35000元。
五、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及利息。
结 语:光法律师温馨提醒,情侣恋爱期间经济来往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纠纷难以认定。因此,情侣热恋时要保持理智,以免造成感情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情侣之间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案件审理会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以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此外,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