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某天,王军(化名)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打开驾驶室车门下车时,与张群(化名)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群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群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群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我所接到委托后认为,王军的侵权行为使张群的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军作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应对张群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办案人员仔细查看病例材料,认为可评残。便由专门的法医全程陪同做伤残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紧接着便开始准备整理各项证据材料计算赔偿款。
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特送来“居安感恩律师情,真情帮困暖人心”的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