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亮(化名)与李小雪(化名)是在2015年自由恋爱认识,经过一年时间的相处,双方于2016年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同年11月,儿子出生。直到2021年,两人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婚后生活并不尽如人意。李小雪经常冷落、责怪张明亮,并于2022年8月,向张明亮提出离婚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回。
张明亮出于家庭生活考虑,多次联系李小雪挽回这段婚姻,但其一直拒绝沟通,经常拉黑张明亮的微信并更换手机号,致使张明亮联系不上她。
张明亮现已对这段感情彻底失望。李小雪在孩子年幼时就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奶奶抚养照顾,奶奶与孩子的感情十分深厚,为了孩子能够更好的生活及成长,保持稳定的成长环境十分重要,孩子由张明亮抚养更为适宜。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明亮便将李小雪起诉至发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张明亮抚养,李小雪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小雪辩称其同意离婚,孩子由张明亮抚养,但是其不支付抚养费,且双方根本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我所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告李小雪名下银行卡存款情况,经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少分。
被告李小雪辩称卡里的钱系其本人婚前的工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用于租房子和日常生活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的上述争议,首先应确定原被告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范围。按照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年满二十周岁,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年满二十二周岁,双方于202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则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自2019年5月23日起算。在原被告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那么自2019年5月23日至今,该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认定,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可分割的财产为186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取走的186000元已经用于租房子和日常生活开销,明显不符合常理和现实生活实际,该行为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准予双方离婚;
2、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3、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86000元,原告分得96000元,被告分得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