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等工作。2018-2022 年期间,原告与被告某地产公司多次签订关于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对广告制作与安装的物品种类、价格、规格等方面做了具体约定。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广告制作及安装,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却在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费用20余万元。
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无奈只得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已经用拖欠的物料费抵了购房款。对此我方提供了录音证据以证明关于当时关于冲抵的约定,明确当时是因为当事人迟迟拿不到物料费用,为尽早拿钱,在被告的安排下,先将物料费用冲抵到案外人的那套房子名下,待其交付购房款后,优先支付给原告。结果被告收到钱后却挪用了,并未支付给我方当事人即原告。
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1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设计、制作、安装费用等共计19万7千余元。
此案从委托到结束,仅用时两个月,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