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该起案件是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对方一直在微信群散布发表侮辱当事人的各种言论。此前,当事人曾委托我所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对方借钱不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委托我所后,律师成功为其拿回了借款。当事人对我所的办案质量及服务态度高度认可,故再次委托我所处理案件,律师不负所托,再次成功地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份开始,王某因私人原因多次通过自己的微信号在几百人的微信群聊中发表贬低张某人格的言语。张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承认错误,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皆无果。后迫于无奈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对王某作出口头警告。之后王某变本加厉,仍继续在微信群内散布侮辱性言论。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便委托我所起诉王某,请求依法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因人身权益受损造成的精神损失。
办案经过: 经律师查证,王某于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1月25日期间,多次在“XXX交流群”、“XX评价群”微信群辱骂张某。其中“XXX交流群”群成员有499人,“XX评价群”群成员有 404 人。
为支持诉请,特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XXX交流群(499)》微信聊天记录;
2、《XX评价群(404)》微信群聊记录;
3、视频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多次在微信聊天群内散布不正当言论辱骂原告并在群内发布辱骂原告的视频,在收到法院的调解通知后仍继续发布不正当言论辱骂原告,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本案案涉微信群中发布的涉及原告的信息中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且在群中发布涉及原告的视频并发表侮辱性评论,案涉微信群内成员较多,被告将上述不当言论发布至有众多成员的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成员之间相互讨论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已引发他人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最终法院判决:
1、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对原告的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南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延伸阅读: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除了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