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删去了《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此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发生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讼请求分割......
02关于婚姻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03关于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04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不应由子女承担因父母问题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本条规定来源于《婚姻法》第25条,其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仅在文字描述上进行了完善......
05关于夫妻相互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条源于《婚姻法》第20条,只在文字上做了调整。其中,将第1款的“互相”改成“相互”,将第2款的“付给”改成“给付”,以使文字表述更加精准。同时,将第2款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提前,以进一步突出本款适用的前提是夫妻有一方存在需要扶养的情况......
06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本条在《婚姻法》第37条规定基础上,将“一方抚养的子女”明确为“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改为“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07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
《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收归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的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关注的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08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有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09关于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系在《继承法》第17条第4款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民法典》顺应当今社会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甚至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都自带强大的拍摄功能,当事人利用上述设备可以自由录制遗嘱的时代发展趋势的体现。随着网络技术普及,电子数据讯息发展,录音录像遗嘱将会成为非常重要的遗嘱形式......
10祖孙之间抚养赡养义务
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隔代抚养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部分“缺损家庭”的现实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扶老育幼不仅是中华民族需要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而且也需要法律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11关于离婚家务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12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
《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本条规定沿用了《婚姻法》第19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13成年子女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至实处......
1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5关于胎儿预留份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