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首先,应当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在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选择其能够理解的方式。比如,可以采取入户调查、走访亲友、征求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家事调查方式,探寻其真实意愿。其次,在确定系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物质条件只是确定一方抚养条件优劣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顾较多,哪一方更能够提供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均应当作为“条件”的考量要素。而物质需求还可以通过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方式予以解决。
解读:一、确保子女意愿真实性的措施
家事调查方式
可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亲友、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方式,以未成年人能理解的语言和形式了解其真实意愿。
排除干扰因素
需警惕父母诱导或施压行为,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如儿童保护组织)协助调查,避免子女因心理压力表达“失真”意愿。
二、尊重真实意愿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84条
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时,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核心体现。
2.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
尊重意愿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子女独立人格的认可。如上海法院指出,即使父母经济条件悬殊,只要子女明确表达选择,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三、物质条件非唯一考量因素
综合评估抚养条件
情感陪伴:长期照料、亲子关系紧密的一方更具优势;
教育环境:维持稳定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至关重要;
人格尊重:是否尊重子女兴趣、隐私等。
抚养费补偿机制
若子女选择条件较差一方,未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以弥补物质差距。
四、例外情形
若子女意愿明显损害自身利益(如受胁迫选择),法院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结合最有利于原则重新判定。
综上,法院在处理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时,以尊重意愿为原则,但需通过严格调查程序保障真实性,并综合情感、教育等要素平衡双方条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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