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24年5月3日,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于2024年5月13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完全未尽到身为妻子的责任,婚前隐瞒其有孩子的事实,且婚后未与原告沟通,长期离家不归,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家生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使用各种理由要求原告向其转账,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并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转账共计18.94万元。
调解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自愿离婚;二、被告谭某某同意返还原告江某某彩礼13万元,此款于2025年3月25日前支付5800元,剩余款项自2025年4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54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如被告谭某某未按上述第二项协议履行分期支付义务,原告江某某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原被告双方“闪婚闪离”,婚前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发生矛盾时,双方亦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原被告结婚时间极短,而彩礼数额较高,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等情形,应予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成为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成风,不仅背离彩礼初衷,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为调解指引,案涉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孕育情况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依法平衡双方利益,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有助于推进移风易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推动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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