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基本案情:近日,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原告王先生(化名)自2023年6月起入职甲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加预支奖金2000元。工作期间,甲公司一直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然而,自2024年1月起,原告却遭遇了工资被拖欠的困境。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王先生心里倍感无力,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PART.2律师办案:多方对比后,王先生来到了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接待人员详细了解了王先生的案件情况后,专门指派了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办案律师团队承办此案。面对复杂的案情和争议,我们律所团队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
在了解了案件事实的真相后,办案律师细致地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信息,向王先生详细分析了实际状况,并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同时,律师团队以王先生的实际利益为立足点,提出了最能保障权益的解决方案。待办案律师列出了详细的赔偿金额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律师代理王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针对争议焦点,律师指出: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过查阅银行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薪资结构表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王先生受到甲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王先生工作内容系甲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先生于2023年6月3日入职甲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26日劳动关系解除。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王先生主张由于甲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通过发送微信的方式提出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离职时的依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PART.3裁决结果: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逻辑和专业知识,针对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使仲裁委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代理律师的绝大部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甲公司向王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9677.42元;
3、甲公司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
办案小结: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也为我们律所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法律实务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精准分析争议焦点。同时,还应注重法律逻辑的运用和辩论技巧的训练,以提高代理效果和胜诉率。今后,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更多涉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