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01月07日12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路口处时,因闯红灯,与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周某某和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询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因与朱某某、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230元。
裁判结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车辆损失67840元、施救费390元,合计68230元;二、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鉴定费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同时还可以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顺序为:
(一)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人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责任,由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承担。机动车商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第二顺位责任,对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商业保险人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或者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凡是商业保险也不能理赔的部分,就由应当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赔偿,按照相关的责任形式及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朱某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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