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瓶车不慎摔入机动车道,公交车为避免撞上急踩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电瓶车车主还是乘客自身?本期推送的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产生的乘客损伤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即电瓶车车主承担赔偿财产损失13万余元。
案件回顾:2021年的一个冬日的清晨,陆女士骑着电瓶车,从非机动车道内侧向外行驶,一不小心撞上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突如其来的撞击,让她连人带车摔入了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一辆公交车即将驶过,眼看着陆女士突然摔入车道,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车上乘客方女士由于惯性不幸摔倒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杨先生无责任。
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在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产生损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5万余元,后公交公司根据生效判决进行了赔偿。
公交公司履行判决后,认为陆女士骑行非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女士赔偿公交公司财产损失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女士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并非故意,不能适用民法典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让其赔偿,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面对突然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公交车司机到底该不该踩刹车?如果不踩刹车,陆女士无疑将会遭遇灭顶之灾;而踩下刹车,车上的乘客或许就会因为紧急刹车而受伤,怎么解?
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经讨论,合议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当时的情况下,陆女士突然摔入机动车道,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引发其他更严重的后果。杨先生当时驾驶公交车车速并不快,虽然最终导致乘客轻微受伤,但这损害并非必然发生,而且相比陆女士可能遭受的损害要小得多。适用紧急避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即高度重视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当财产与人身权益发生冲突时,取后者;若涉及人身权益的冲突,则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判断其中权益取舍的合理性。而杨先生是为了保护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他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应认定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陆女士的实际情况,公交公司自愿减少赔偿金额,减轻陆女士的负担。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海一中法院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