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下,司机卸货过程中被车上掉落的货物砸伤,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近日,平邑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司机保险金5万元。
案情简介:李某系甲公司的驾驶员,该公司在乙保险公司处为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司乘意外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一次运输业务中,李某在车辆停车后解绳、打车斗进行卸货的过程中被车上掉落的货物砸到头部受伤,在向乙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要求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
乙保险公司辩称,甲公司为李某在其公司处投保司乘意外险属实,但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李某在卸货时受伤,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运状态且李某在车外,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遭遇的意外,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属于“驾驶”车辆期间意外受伤。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按此理解,“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不能仅局限于车辆的动态使用过程,也应包含车辆的静态使用过程。李某作为案涉车辆司机,在为案涉车辆解绳、打车斗进行卸货时被车上的货物掉落砸伤,应属于静态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作为合法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人身损害,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此对乙保险公司抗辩的李某在车外不在车上不属于赔偿范围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李某伤残等级及保险合同约定,最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5万元。后乙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刻:司乘意外险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司机及乘客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本案案涉车辆系货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使用目的在于运输货物,故货运车辆的使用过程应围绕货物运输作业来体现,装货、运输、系绳、解绳、打车斗、卸货均属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相关环节均应是使用机动车的过程,属于履行驾驶行为的合理有效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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