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从车轮飞出的水泥块儿击中路边行人头部,导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市区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飞出一水泥块儿,蹦到在路边公交站牌处等车的行人徐某,致使其头部受伤并摔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李某、徐某均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高某雇佣李某驾驶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徐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1249.35元。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机动车一方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徐某头部的伤口系由车轮飞出的水泥块儿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徐某受伤与李某驾驶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驾驶车辆致徐某死亡,无证据证实徐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普法时刻: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首先应当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李某系为高某提供劳务,如有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此作出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因为机动车一方对危险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非机动车、行人,据此赋予了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驾驶时更高的注意义务。为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作为弱势一方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区分,针对不同情形下的机动车责任负担问题分别作出规定。在本案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系意外事件,李某、徐某均无事故责任。并无证据证明作为行人的徐某对事故有过错,依法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如何理解“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均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上述条款应当理解为仅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形下,对机动车驾驶人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否则如果不区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无责还是全责,一律认定机动车都只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本案中,保险公司依照上述规定,主张机动车一方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