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物业服务人责任、加重业主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或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物业服务人未能忠实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6、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7、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停供造成业主损害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8、为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相应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分册、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