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归于子女的房屋未过户,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能否阻却执行,审查的是案外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子女对房屋享有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阻却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具体来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时间顺序: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需早于债权形成的时间,以排除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归属需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恶意规避债务的情形。
请求权的优先性:子女的请求权通常优先于一般的金钱债权,特别是当房屋对子女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时,执行会造成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因此,法院在认定该请求权是否优先普通债权的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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