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否反悔需分情况判定:
01协议效力判定
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且双方已履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不能随意反悔。
02可撤销情形
显失公平:如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如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签订协议),劳动者可主张撤销并要求补足差额。
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情形,劳动者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
03诉讼时效
劳动者主张撤销协议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则丧失撤销权。
#参考案例
01【基本案情】
周女士(化名)在某健康会所从事保洁工作,因地板打滑摔倒受伤,经认定被告周女士本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向周女士支付了6000元受伤补助金。
依照协议履行后,周女士反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周女士认为,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性质并非平等的,自己作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事宜需单位配合,签订协议时自己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的已赔付款只有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20%,这是不公平的。
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而裁决予以撤销,并对周女士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但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已签定协议并履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0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35元,共计2728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该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被告周女士21283元。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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