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回顾
阿强和阿珍于2024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
2025年春节期间,阿珍应邀前往阿强家中拜访其父母,按照当地习俗,阿强的父母给了阿珍见面礼10001元(“万里挑一”的意思)。
同时因在春节期间,二人在双方家庭聚会期间分别收到多个红包(明细如下)。

2025年4月末,双方发生矛盾,阿珍统计了上述双方家庭给付的款项后,转账给阿强共计31000元(36000元-5000元)。后二人在五一期间和好,阿强自留6000元后,将剩下的25000元转回给阿珍。
2025年5月,双方再次因产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后阿强以要求阿珍返还见面礼钱、春节期间收到的红包以及购买的两部手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阿强认为上述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如今取消婚约应当返还;阿珍则认为上述财物均系自愿赠与,不同意退还。
2. 案件审理
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婚约财产交付一般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一般金额较大,明显区别于一般赠与。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诉争款项是否属于婚约财产还是一般赠与以及阿珍应否返还及返还的金额。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原告阿强母亲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阿珍的第一次见面红包5000元以及 “见面礼”10001 元,应认定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婚约财产,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现阿强、阿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阿强主张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返还金额,阿珍表示款项全部用于了恋爱期间的花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考虑到阿强处已有 6000 元以及阿珍提交的花销情况,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酌定阿珍返还阿强5000元。
除此以外,阿强亲属给付阿珍的其他红包款项,金额较小,且均发生在春节等特殊节日期间,属于增进阿珍与阿强家人关系所支出的款项,也属长辈对晚辈的祝福和赠与,另阿强恋爱期间交付阿珍使用的两部手机亦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该两部分不应认定系婚约财产,阿强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阿强5000 元;驳回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普法时刻
若赠与方认为见面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并要求对方返还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如果接受赠与方能够证明这笔钱已经用于了筹备双方婚礼或共同生活之用,那么这部分实际共同消费的费用是不需要偿还的。
本案中,阿强与阿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家人亲戚见面,阿强家给付阿珍见面礼,系男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阿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考虑到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且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阿珍收到的见面礼钱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双方恋爱期间具有表达爱意的赠与及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阿强不能要求退回。
4. 温馨提示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此,提醒:
➤ 明确法律底线。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
➤ 动态权衡事实。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例如,已共同生活多年或生育子女的,因彩礼已部分转化为家庭共同利益,返还比例可显著降低。
➤ 强化证据意识。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银行转账等可溯方式明确彩礼性质,防止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避免彩礼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保留独立账户存取记录。若彩礼已部分消耗,需提供租房合同、婚礼支出票据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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