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希望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并不意味着无法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希望离婚的一方唯一的法律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的核心在于,向法庭证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要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决定诉讼成败和周期长短。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证据可能包括照片、录像、聊天记录、邻居证言等。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报警回执、验伤报告、告诫书、照片、录音录像、求助记录等是核心证据。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戒毒证明、证人证言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是最常见的理由之一。证据包括:租房合同、异地居住证、双方关于分居的聊天记录或邮件、证人证言等。注意,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不计算在内。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即,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没判离,之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大大降低了“久拖不决”的风险。
对于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复杂情况,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律师能帮助您有效组织证据、设计诉讼方案,在法庭上进行有力辩论,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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