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徐某与孙某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徐某与孙某均是再婚,徐某与前夫生育一女,孙某与前妻生育一子,本次离婚诉讼时均已成年。
2021年,徐某婚前的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涉及宅基地房权利的分配,孙某要求分得原告宅基地房权利的四分之一,因家庭意见分歧,导致夫妻矛盾激化。
2022年11月,徐某离家生活,并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徐某向法院提供了就医记录、医疗费发票等材料,证明其患有恶性肿瘤,正在接受长期治疗,并已产生高额医疗费,后续还需继续治疗。
审理中,徐某与孙某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存有异议,对于分割比例则均未提出意见。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均分为原则,在一方存在出轨或隐藏、转变、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明显具有过错的情况时,可以依法在分割时对无过错的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并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足以影响财产分配的过错情形,但确实需要对一方予以照顾,如本案中,徐某身患重疾需要长期医疗。纵观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予以照顾的条件包括:1、遗产分配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一方应当予以照顾;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知,打破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因,无非照顾无过错方或照顾因客观原因造成经济压力较大的一方。
本案中,徐某与孙某离婚,但双方均不存在法律意义上足以影响财产分配的过错,徐某因为身患重疾,可以预见在一段时间内需要进行持续的治疗,将产生较为高昂的治疗费用,同时也背负着较高的身心压力。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徐某进行一定程度的照顾,以体现法律对女方和弱者的人文关怀。
最终,法院在依法核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金额后,考虑到徐某身患疾病的情况,主动在分割比例上对徐某进行了照顾,酌定徐某、孙某按照53%和47%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治建议
本案中,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不睦,进而导致离婚,双方均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影响财产平均分配的情形。考虑到徐某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其处在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而保护弱者权益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一,弱者并非直接指向女性、儿童等群体,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对弱者进行认定。
比如本案中,徐某由于身患重疾,身体、内心以及经济上均承担了较大的压力,足以认定为本案中的弱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徐某进行适当照顾,但由于孙某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宜过分倾斜,最终法院酌定由徐某分割53%,孙某分割47%。结合前述,不排除某些离婚或家事案件中,男性或长辈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应当在个案中得到体现。
对此,建议如下:
倡导夫妻间的相互扶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当相互照顾,不仅指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在一方出现重大疾病时,更应予以扶助。即便无法维系婚姻关系,但离婚时仍应在财产分割时体现一定期间内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
若夫妻因非过错的原因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处于弱势的对方给予必要的倾斜,这里的帮助主要体现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既包括价值上的适当多分,也包括分割方式上更照顾弱者的便利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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