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评残后死亡,残疾赔偿金依然有效。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但具体能获得哪些赔偿,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来区分处理。
第一种情况:因“其他原因”死亡
案情:一位84岁的老人被撞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约一年后,因自身肺源性心脏病去世。另一个案例中,一位68岁的老人被撞成十级伤残,定残9个月后因故(非事故)去世。
法院判决:完全支持受害人继承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认为,赔偿数额在定残之日就已通过“定型化计算”方式确定,不因受害人日后死亡而减少。
第二种情况:因“事故伤害”死亡
案情:一位59岁的事故伤者构成一级伤残,但在诉讼期间死亡。尸检报告确认,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并发症,事故是主因。
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要做一个关键选择:是继承受害人生前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还是转而主张死亡赔偿金。两者只能择一主张。若选择后者,法院会考虑交通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来最终确定赔偿额。
📌 两种不同死亡原因的处理区别
| 对比维度 | 因“其他原因”死亡(与事故无关) | 因“事故伤害”直接导致死亡 |
|---|
| 法律原理 | 赔偿数额在定残时已确定,是既定的财产损失,可由继承人继承。 | 生命权被侵害,产生了新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但需与已发生的残疾赔偿金择一主张。 |
| 可主张的赔偿项目 | 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 | 择一主张: 1. 继承原残疾赔偿金等(按原标准算);或 2. 主张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考虑“参与度”)。 |
| 因果关系考量 | 无需考量,死亡与事故无关。 | 必须考量,即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并据此打折计算死亡赔偿金。 |
|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 “定型化”计算:根据伤残等级、年龄,按固定公式算。 | 继承原方案:按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选择新方案:按定型化计算死亡赔偿金后,乘以事故的“参与度”。 |
建议:
(1)明确死因:这是最关键的一步。通过医院证明或申请司法鉴定(尤其是对死因有争议时),明确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大小。
(2)基于死因谨慎选择诉讼请求:
(3)注意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务必不要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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