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挂靠开发、联合开发等模式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当项目因缺乏审批手续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是签订协议的名义开发商,还是实际操盘的幕后主体?名义开发商能否以“挂靠关系”“债务转移”为由,将退款责任推给实际开发商?本案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律师代理中的证据攻防,为购房人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路径。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方、有效拆解被告的抗辩证据链,最终帮助原告赢得了退款及利息。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27日,王先生(化名)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王先生交纳定金20000元;次日,又交纳购房款185000元。甲房产公司向其出具了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两份。
然而,交款后多年,王先生始终未能入住案涉房屋。经查,案涉小区所占用土地系集体土地,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审批手续,案涉房屋也未办理商品房出售等相关许可手续。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退还购房款及定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甲房产公司辩称,其仅为名义挂靠主体,实际开发商为乙房产公司,全部房款由该公司收取、管控、使用,且其已与实际开发商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对外债务由实际开发商承担,故退款责任主体应为实际开发商。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为适格主体?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被告应否承担退还案涉款项及违约责任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焦点一,被告是适格主体。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向原告披露了委托人信息,且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议签订双方系原被告,故原告选择被告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交的《合同书》《建筑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声明书等证据,不足以对抗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效力。
关于焦点二,协议无效。 案涉小区没有取得行政审批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出售条件,故原被告之间的认购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关于焦点三,被告应承担退款及利息责任。 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185000元及定金20000元。对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因双倍返还定金的基础是主合同有效,故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在没有审批手续情况下即对外销售房屋,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购房款185000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照LPR标准3%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确认王先生与甲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甲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王先生购房款2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照月息3%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律师办案手记】
一、精准锁定被告,避免陷入“实际开发商”迷局
本案中,被告一上来就抛出“挂靠关系”“实际开发商是乙房产公司”“债务已转移”等抗辩,试图将原告的维权矛头引向案外主体。代理律师在接案后,首先审查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和两份收据,发现协议签订主体、收据盖章主体均为甲房地产公司,且无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在签约时知晓“挂靠”或“委托”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未披露委托人的,第三人有权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代理律师据此牢牢锁定被告,避免了原告因被告主体变更而陷入漫长的诉讼周折。
二、拆解被告证据链,瓦解“债务转移”抗辩
被告提交了《合同书》《建筑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声明书等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其已将债权债务转移给乙房产公司。代理律师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质证:其一,这些协议均为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原告并非协议当事人,未经原告同意,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其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或乙房产公司通知原告变更合同,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其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对抗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效力。
三、灵活应对合同效力变化,最大化维护原告利益
本案中,原告最初主张解除合同,但经法院释明后,代理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案涉项目缺乏审批手续,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于是,代理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同意按照无效合同审理,并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定金。这一策略调整避免了因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在法律后果上的差异而导致的诉讼风险。同时,代理律师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按LPR计算)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四、关于双倍定金返还的理性取舍
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但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了双倍返还定金规则适用于有效合同,而本案合同无效,故该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代理律师并未因追求“全面胜诉”而坚持不切实际的诉求,而是将精力集中在退款和利息上,最终实现了核心利益的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处理类似“挂靠开发”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石。 名义开发商以“挂靠”“委托”为由推卸责任,但未在签约时披露委托人的,购房人有权选择名义开发商主张权利。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防止了开发商通过内部协议逃避对外债务,保护了购房人的合理信赖。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全面把握。 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基本处理方式。购房人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定金,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但双倍返还定金等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规则,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不能适用。
律师代理应注重证据攻防与策略调整。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锁定合同相对方、拆解被告证据链、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成功为原告挽回了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损失,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商品房纠纷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