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相约共同投河自尽,但是丈夫投河后妻子没有如约赴死,甚至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就离开了现场,妻子的行为是否有罪?
案件经过:2022年7月的一天晚上,小王因怀疑小美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可能患有疾病而情绪失控,欲用匕首自杀。经小美规劝后放弃,但随即提出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小美应允。次日凌晨5时许,小王骑着电动车载着小美一路寻找投河自杀地点,后来他们在一座大桥的中间停下。小王用匕首捅刺自己心脏部位,随后翻越大桥投入河中,小美看着小王在河中挣扎,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而是直接离开了现场。后经鉴定,小王系生前溺死。
法院判决: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小王死了算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小美作出了这样的回答。
案件如何定性?“现场遗留的遗书系小王所写”“匕首上只检出小王一人的DNA”“小王捅刺自己的部位以及跳入的具体方位与小美描述的一致”……侦查机关根据检方提前介入时的侦查方向移送了决定案件定性的证据材料,审查完全部的证据材料,检方最后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方式)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最终,法院对妻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采纳了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判处小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普法时刻: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一方的生命陷入危难之中时,另一方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一方死亡的后果时,另一方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以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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